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定性、定量结论的一项专门活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有:审核材料,在认定事故之前,应对全部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分析因果关系,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分析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采取集体研究的形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上级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根据审批权限上报有权机关或主管负责人;制作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经审查批准后,由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布事故认定,由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认定,并给当事人予以解释说明;交通事故认定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定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定性、定量结论的一项专门活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管辖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构成条件

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一)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例如因道路原因和车辆原因造成的事故,道路建设部门和车辆制造部门就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章行为存在:所谓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可以分为故意违章和过失违章,故意违章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行为就属于故意违章行为,过失违章行为是以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应尽义务的行为,它又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三)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一定的原因必然会引起一定的后果的联系。违章是事故的原因,事故是违章的后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章行为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只有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主要特征

认定原则

一般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可以划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全部过程,特有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事项。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有法律依据,认定事故责任的程序和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目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刑法》《民法通则》《公路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现场发生的事实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认定事故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有任何的主观臆断和凭空推测。客观事实必须通过现场调查获得,现场存在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记录、技术鉴定材料以及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是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明确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出现的因果关系,并且是交通事故直接的、必然的、内在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法定内容严重的,违反条款较多的,责任就一定大;而是在交通事故的众多原因中找出主要原因和主要方面,不能仅以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特有原则

除了一般原则外,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还应遵循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这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需要坚持的两个特有的原则,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的重要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坚持适用这两项特有原则。

路权是指道路的使用权、通行权、优先权,路权原则可以分解为各行其道的原则、先后通行的原则;各种交通体包括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根据道路的划分,按照交通法规所规定的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行走,这是交通参与者享有的法定道路通行权利和资格。行人走人行道,车辆走车行道,交通参与者如果违反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道路通行权。

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一项具体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起着主导和重要的作用。为了明确车辆与行人、车辆与车辆之间各行其道的界限,以便保障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有关部门根据道路的宽度和交通流的情况,按照低速置右的规则,采用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划分出人行道、人行道、车行道等线路。对于没有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行人靠边行走,非机动车靠右边通行,机动车在中间通行的规定。这些都是保障车辆和行人充分行使路权的具体表现。路权原则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主导性原则是因为:由于交通事故是双方在空间上能够接触而形成的,如果遵守各行其道的路权原则,就可以使双方在空间上脱离接触,从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违反了各行其道的路权原则,就会侵犯他人的路权,对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形成威胁,必然构成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交通参与者按照路权原则通行,没有路权的交通参与者给予享有路权的参与方承担义务,对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保障安全畅通的至关重要,也是认定事故责任大小的关键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特别是在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交通参与者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安全原则同样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项具体原则,是衡量当事人违法作用大小的标准之一。安全原则与路权原则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互为条件;交通参与者在享有路权的情况下,仍须确保安全行驶,比如车辆之间要有安全距离,会车、超车时必须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规程操作,保持安全速度,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等。在处理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如果出现一方违反路权,另一方违反安全原则的情况,也就是违反路权原则的违法行为与违反安全原则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时,一般情况下,由于路权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起主导作用,而且违反路权原则也意味着违反了安全原则,因此违反路权原则的违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认定程序和方法

审核材料

在认定事故之前,应对全部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一是审核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各种证据材料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各种证据材料构成一个系统性的组合;二是审核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不是依法形成的证据文书,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分析因果关系

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分析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首先认定违法行为,然后分析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由于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一般应当首先明确当事人有无责任,再分清责任大小。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且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集体研究综合评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采取集体研究的形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避免个人主观臆断。

上级审批

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根据审批权限上报有权机关或主管负责人。上级通过审批可以监督下级的办案质量,防止和及时纠正错案的发生。

制作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经审查批准后,由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一式多份,分别发送事故有关当事人和存档。

公布事故认定

由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认定,并给当事人予以解释说明,使各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应当承担的责任。

认定书期限与载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法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特殊情况处理

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类型与承担

责任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予以确认。

第一条(全部责任、无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具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二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条(多方当事人混合型事故责任认定)    在具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及无过错行为等多种情形的,参照本规定第一、二、四条予以综合认定。   

 第四条(其他影响事故责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    

(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报废车、无牌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 

第五条(教练车事故的特别规定)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    对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主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责任承担

财产损失事故或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伤人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申请快速处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的时限为约定之日起30日,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3日内送达事故当事人。

认定复核

(一)复核提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于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案卷材料。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二)复核内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三)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四)复核结论的效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3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诉讼程序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责任认定书书写格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

书写标准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注意事项

范文

相关法规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法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

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政府网.2025-09-04

最高法院公报: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光明网.2025-09-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5-09-16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安局.2025-09-04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何时应出具认定书.泉州市人民政府.2025-09-09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09-0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都有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哪些内容组成?.深圳热线.2025-09-12